一、案件事实
孙某母亲付某生前系沈阳市某区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付某逝世后,依据相关公证文书,孙某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007年5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沈阳市施行市级计划批次用地批复》,将诉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该区政府于2010年9月30日发布沈和拆公《征地拆迁公告》,抉择对长白街道西夹河村所辖规模进行拆迁。后因孙某与拆迁单位未能达成安放补偿协定,2010年12月孙某房屋被强制。
二、法院观点
(一)关于被告强制撤除行动是不是违法的问题。
2010年9月30日,该区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应视为2007年征地行动的延续。因而,该区政府对该地区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该区政府在孙某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且未能达成补偿协定的情况下,未经过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判决,便迳行对孙某的房屋施行了强制撤除行动,属程序违法,故确认该区政府施行的强制撤除行动违法。
(二)关于孙某要求赔偿的问题。
本案中,该区政府的违法强制撤除行动造成为了孙某的财产损失,孙某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1、关于房屋损失赔偿问题。该裁决对王某被撤除房屋价值依照诉讼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并在评估价格每一平方米8510元左右的基础上上浮了25%肯定的房屋赔偿价格。该裁决终究发生法律效率。本案,孙某与王某属于同地块同时期被强制撤除的同类情况,且该地区同时期被强制拆迁的居民共触及39人,为了实现同地段同类案情的被拆迁当事人得到公平一致的赔偿,防止因起诉时间存在前后而致使赔偿标准差异过大,故对孙某被撤除房屋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王某案裁决肯定的房屋价值赔偿标准。综上,针对孙某房屋的赔偿数额为1010562.5元。
但斟酌到孙某于2016年1月提起本诉,直到2018年案件才进入实体审理,且在本院针对王某等人同类诉讼作出的行政裁决生效后,该区政府就应该知道其在案涉地区的拆迁行动违法,应踊跃主动以本院肯定的价格向孙某支付违法行动酿成的损失,但该区政府未主动作为,其应向孙某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关于孙某提出的物品损失赔偿问题。因该区政府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施行行政强制撤除行动的过程当中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了证据顾全措施,也不能证明其依照正当程序原则妥善保管了孙某的室内物品,对此该区政府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对孙某室内物品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关于物品损失的赔偿数额,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斟酌物品折旧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该区政府赔偿原告孙某损失3万元。
3、关于租房损失问题。该区政府施行强制撤除行动后,没有给孙某提供周转用房,也没有提供临时安放津贴费,孙某不管是租房还是自行解决住房都会发生实际损失,该损失属于违法强拆行动酿成的直接损失,孙某对此提出的赔偿主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区政府应赔偿孙某租房损失61000元(1000元×61个月=61000元)。
4、关于孙某提出的有线电视和电话、精神损失、拆迁奖励、误工费、书面赔礼报歉等其它赔偿要求。没有证据左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决结果
终究,辽宁省高档人民法院判处:一、确认该区政府对孙某的房屋施行的强制撤除行动违法;二、该区政府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孙某房屋损失1010562.5元及利息;三、该区政府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孙某物品损失3万元;四、该区政府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孙某租房损失61000元;五、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四、律师观点
房屋拆迁是征地拆迁常见的案件。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常常更为关注自己能赔多少钱?而对拆迁部门自身拆迁行动的合法性却往往被忽视。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包含征收抉择程序和征收补偿程序。征收抉择程序主要包含按照相关单位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审查征收项目是不是符合各项计划的请求、肯定征收规模、征收部门对项目费用进行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修改和公布、进行社会不乱风险评估、补偿安放费用足额到位、作出房屋征收抉择并公告九项程序;
征收补偿程序包含选定评估机构、对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投递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能够是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谈判,订立补偿协定、作出征收补偿抉择并公告、先补偿后搬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七项程序。本案中,拆迁部门应该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定而未拆迁,因而就是形成程序上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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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本色是为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应依据实际情况灵便处理,征收程序正当有据、补偿安放标准合理到位,以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平衡。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人生在勤,不索何求?”只有英勇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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